河北省实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对支撑产业发展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提高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的责任意识和站位,切实把实习作为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下大力气安排设计,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
二、责任分工
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监督管理、抽查调查和依法惩戒工作。
(一)有关部门应建立本地企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促进本地扩大和优化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产业政策、项目引导、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工作,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国资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积极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对行为规范、成效显著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
(二)有关部门要指导所属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以《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三方协议。
(三)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银保监部门要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六)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设职业学校省、市、县(市、区)、校四级实习工作管理平台。
(八)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职业教育考核指标体系,把实习工作列为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办学质量考核评价内容。
(九)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专家解读、专题培训、挂图海报、公益广告、新媒体等多种形式,指导职业学校准确把握实习管理的内容和要求,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案例,形成良好的群体效应、社会效应。
(十)职业学校要以师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职业学校师生、家长和实习单位全面熟悉《规定》,全面严格落实《规定》在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考核、安全职责、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的要求,严格遵守《规定》提出的1个“严禁”、27个“不得”,筑牢学生实习的底线和红线。
三、工作步骤
(一)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规定》落实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对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的激励政策。
(二)教育行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召开所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会议,贯彻《规定》精神。
(三)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有效形式和途径,宣传解读《规定》。
(四)职业学校根据《规定》开展实习管理工作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立即终止违规实习行为,确保学生规范实习。
(五)职业学校进一步规范学校实习管理及相关教学文件,梳理实习管理工作程序,查漏补缺。重新审查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签订三方协议(示范文本)内容不得删减,如有其他需要可在三方协议中以附件形式添加有关条款。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于2022年2月底前公布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各方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七)有关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
(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2022年3月底前启动建设省级实习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完善,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快建设实习管理信息系统,2022年上半年实现与省级实习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
(九)有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管或协助调查监管学生实习管理的突出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
(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职业学校教学诊断与改进调研复核工作,重点聚焦学生实习教学诊改,监督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十一)教育行政部门完善职业教育考核指标体系,把实习工作列为学校领导干部和学校办学质量考核评价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和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实习管理工作,勇于担当责任,积极沟通配合。
(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调度、抽查频次,建立周期性学生实习管理工作诊改和调研复核制度。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加快建立完善学生实习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实习登记备案全覆盖、过程动态监管全覆盖。
(四)职业学校要主动适应前沿技术与实习深度融合新趋势,将实习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覆盖范围,统筹建好、用好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创造条件搞好实习。
(五)职业学校要严格遵守《规定》,具体分析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培养模式改革等对实习安排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合理分段安排。要认真制订实习方案,并在学生实习前向学生及家长进行解读,取得理解。
(六)职业学校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示范文本)。知情同意书必须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不得学生代签或空签。
(七)职业学校将实习学生派出前必须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及法定监护人(或家长)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规范严谨,未签协议不得派出。学校组织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的协议不得简单用实习三方协议替代,但应依法约定相关事项。
(八)各部门和职业学校遇有学生实习重要情况应当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部门之间也应相互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