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管理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5-08-23  浏览: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 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 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有违反 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


第三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违纪:

(一)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故意刁难监考人员的 ;

(二)考试开始前发现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 考教师报告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的;

(五)考试开始后擅自进入考场的,考试过程中擅自更换座 位的,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

(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经劝阻不改的;

(八)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且拒不配 合监考人员查问的;

(九)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 经劝阻不改的;

(十)有其他违反考试规定行为,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第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纪:

(一)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仍未及改正的 ;

(二)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三)擅自将试(答)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经查 实无正当理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学生个人信息或标记 其他特殊信息;

(五)在考场或考场以内的区域(含课桌、墙面、卫生间等) 书写、存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六)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

(七)他人强拿自己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 稿纸等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八)有其他违反考试规定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 为作弊:

(一)考场内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

(二)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故意撕毁作弊证据的;

(三)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

(四)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考场外以各种方式或手段协助参加考试者作弊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答案或更改试卷答案、考试成

(七)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 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       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经查证后情况属实 的;

(九)实施其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行为,被认定 为作弊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故意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影响到他人考试 成绩,情节严重的;

(二)胁迫、利诱他人帮助作弊的,或以贿赂、恐吓等手段 更改答卷、考核成绩的;

(三)威胁、报复监考教师、检举人或管理人员的;

(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及答案谋取利益的;

(六)组织学生集体作弊的,或煽动其他学生罢考的;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八)实施其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行为,被认定 为作弊且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处理措施


第七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由监考教师认定,考试结束后反馈给学生所在(部), 所在系部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零分,在所在系(部)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五条规定,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学生,考试成绩记零分,并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规定,认定为严重作弊的学生,考试成绩记零分且不允许参加补考,课程需要重修,取消一切评优 评先资格。情节较为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四章 违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首先由监考老师作出初步认定,报考务办公室审核,经主管教学校长审定,然后按 照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考场记录单要详细记录违纪、作弊情况,考生试卷上要有“违规、 作弊”的标记。包括考务办公室、主管校长的批复都要存档,以备学生的申诉与备查。

第十三条 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后,须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程序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 录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由他人揭发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经认定属实后,按照具体情况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 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 诉。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 性别、学号、所在系(部)、专业、班级及本人的联系方式;申 诉的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申诉人本人签名;申诉日期。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在收到系(部)报送的学生书面申诉 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如遇寒暑假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 定做出最后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处理决定如果有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 依据错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等情况之一者,撤销或者 变更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中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 不得放纵、包庇和隐瞒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否则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考试实施部门和各系(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 考试违规的学生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拖延,不得隐瞒不报,否则 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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