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 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 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籍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有违反 考试规章制度,影响考试秩序和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依据本办法予以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
第三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认定为违纪:
(一)进入考场后,不服从监考教师指令,故意刁难监考人员的 ;
(二)考试开始前发现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桌(墙)面、桌内或座位旁有他人所抄写(摆放)与该门课程考核有关的内容或资料,学生在检查发现后未立即向监 考教师报告的;
(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继续答题的;
(五)考试开始后擅自进入考场的,考试过程中擅自更换座 位的,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
(七)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经劝阻不改的;
(八)未带身份证、学生证(校园卡)参加考试,且拒不配 合监考人员查问的;
(九)提前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影响他人考试, 经劝阻不改的;
(十)有其他违反考试规定行为,情节及后果轻微的。
第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违纪:
(一)违反考试纪律,经监考教师两次批评教育仍未及时改正的 ;
(二)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相互串通、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三)擅自将试(答)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经查 实无正当理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等学生个人信息或标记 其他特殊信息;
(五)在考场或考场以内的区域(含课桌、墙面、卫生间等) 书写、存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六)交卷后强行取回试卷修改答案的;
(七)他人强拿自己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 稿纸等未加拒绝,也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八)有其他违反考试规定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条 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 为作弊:
(一)考场内抄袭事先准备的与考试有关资料,或抄袭他人答卷;
(二)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故意撕毁作弊证据的;
(三)考场内使用通讯设备收发信息或直接通话的;
(四)擅自离开考场或将试(答)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经查实无正当理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在考场外以各种方式或手段协助参加考试者作弊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答案或更改试卷答案、考试成绩的;
(七)考试中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考场外 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返回 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经查证后情况属实 的;
(九)实施其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行为,被认定 为作弊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严重作弊:
(一)故意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影响到他人考试 成绩,情节严重的;
(二)胁迫、利诱他人帮助作弊的,或以贿赂、恐吓等手段 更改答卷、考核成绩的;
(三)威胁、报复监考教师、检举人或管理人员的;
(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五)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及答案谋取利益的;
(六)组织学生集体作弊的,或煽动其他学生罢考的;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八)实施其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行为,被认定 为作弊且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处理措施
第七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由监考教师认定,考试结束后反馈给学生所在系(部), 所在系部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第八条 对于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予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记零分,在所在系(部)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于符合第五条规定,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学生,考试成绩记零分,并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对于符合第六条规定,认定为严重作弊的学生,考试成绩记零分且不允许参加补考,课程需要重修,取消一切评优 评先资格。情节较为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四章 违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首先由监考老师作出初步认定,报考务办公室审核,经主管教学校长审定,然后按 照相应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 考场记录单要详细记录违纪、作弊情况,考生试卷上要有“违规、 作弊”的标记。包括考务办公室、主管校长的批复都要存档,以备学生的申诉与备查。
第十三条 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后,须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程序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 录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由他人揭发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经认定属实后,按照具体情况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 理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所在系(部)提出申 诉。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 性别、学号、所在系(部)、专业、班级及本人的联系方式;申 诉的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申诉人本人签名;申诉日期。
第十六条 学校教务处在收到系(部)报送的学生书面申诉 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如遇寒暑假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 定做出最后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处理决定如果有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 依据错误,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等情况之一者,撤销或者 变更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监考中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管理, 不得放纵、包庇和隐瞒学生的考试违规行为,否则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考试实施部门和各系(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 考试违规的学生予以处理,不得随意拖延,不得隐瞒不报,否则 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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