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学业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教师教 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考查的基本方 法和手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工作,完 善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学风建设,保证学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业考核内容要注重考查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 基本技能的运用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考核应坚持“科学、严谨、 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形式应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来确定,提倡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不 断加强学习过程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加强对考核结果的分析和应用,强化考核的反馈作 用,不断提高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逐步完善试题库、 试卷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四条 凡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考 核,我校所有在籍在校学生均应按要求参加学业考核。学生学业 考核成绩作为学生评优评先、升(留)级以及毕业与否的重要依 据,考核成绩单归入个人学籍档案,并为学生就业及用人单位提 供依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生学业考核工作应在校长的指导下,由教务处负 责组织与协调,以系(部)为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校应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教学校长为副组长 的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以系(部)负责人牵头的系(部)考 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 意见和要求;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全校考核工 作的总结;发布考务情况简报,对违规违纪情况予以通报公布并 报教务处予以处理。各系(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在校考核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各个环节的组织和管理,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教务处依据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学业考核工作,对考 核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 出处理意见;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困难;巡视考场。
第十条 除公共课以及部分需要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课程之 外,其他课程考核由各教学单位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课程考 核安排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筹制定全校考核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各系(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负责试卷命题、
装订和保密;安排和培训监考人员,组织召开考务培训会和学生 考核动员会议;组织阅卷、成绩评定及试卷分析;巡视本系(部) 考场,并将教师和学生违规违纪情况上报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对本系(部)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对教师在考核过程当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 格按照《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试行)》执行;对学生在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严 格按照《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试 行)》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为每个考场配足监考人员。考生数量在60 人 以下的考场配备2名监考,考生数量在60至100人的考场配备 3名监考,考生数量在100人以上的考场按照每增加30名考生 增配一名监考的原则安排。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在考核前向全体师生公布考核工作 安排,并有义务在考核前对各类考场环境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章 内容与方式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考核一般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一般采取笔试、闭卷方式,考核时长为100分钟,考试内容 应覆盖本门课程的核心内容。其他特殊考试方式由教研室提出,系部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备案。考查课应根据课程 性质、特点、学生人数及全面考核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由系或教研室主任提出严密、公平、合理、可行的具体实施规范和详 细评分标准,经系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试卷命题与管理
第十六条 试卷命题要坚持“题型多样、题量适中、难易适 度”的原则,既要体现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 理解与掌握,又要考查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 能力以及创新思维、创新能力的发展。
第十七条 每次考试,教研室的每一名教师都要命制一套试 题,然后逐步形成各学科试题库。教研室主任从试题库中随机组 建 A、B 两套试题,作为考试试题。A、B 卷在内容、形式、难度 和题量上应大体相当,两套试卷题目重复率一般不超过30%。
第十八条 试卷命题完成以后,要首先提交系(部)审核签 字,再提交教务处审核签字。两重审核完成后,教务处组织人员 印制试卷。试卷印制完成后,各系(部)组织人员对试卷进行分 装、密封、考前保密保存。
第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教师按照规定程序阅卷、打分、成绩登统。所有工作完成后,以系(部)为单位把学生考试试卷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试卷进行集中管理。试卷等学业考核资 料保存年限应不少于学生毕业离校后的两年。
第五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条 试卷评阅由教研室组织实施,采用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试卷评阅以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为依据,客观、公 平、公正评分,保证学生成绩的真实性。评卷标准必须一致,有争议的问题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阅卷人要在试卷的“评卷人”、“复核人”栏内签字。在得分点、小题首、大题首、卷首处写明得分或总分。 合计总分时要认真仔细,避免发生错误。试卷评阅一律采用红色 圆珠笔或红色碳素笔。每道题都必须有评判标记,卷面分不得随 意涂抹、更改。出现更改,应当有教研室主任、系部负责人同时 签字说明。
第二十二条 考试成绩由试卷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卷面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考勤、课堂表现等,其中,作业占15%;考勤占10%;课堂表现占15%。
成绩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凡学生期末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该门课程考核视为不及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 由各系(部)在评卷完毕之后组织教师登陆学校成绩管理系统上 传和提交成绩,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学业成绩的管理、审核及发
布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全 面完成成绩的评定、复核、提交,成绩提交后视为评定生效,原 则上不再更改。无故逾期提交或提交后出差错造成教学事故的按 规定处理。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做好试卷分析工作,填写《邯郸幼 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试卷分析表》,连同《考场记录单》等材料 装入试卷袋内。根据试卷分析情况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教育 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前2 周内向任课教师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填写《邯郸幼儿师范高 等专科学校学生成绩复审(补录)申请表》,系(部)领导签字 同意后由阅卷教师重新查阅试卷,并对学生做出答复。
第六章 补考与缓考
第二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由学校统一组织补考。 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和各系(部)共同组织补考,补考 合格者,以60分记入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合格者须 重新参加相应课程学习,并随下一届学生参加考试。选修课程考 核不合格者,由该学科任课教师自行组织补考,组织补考前需要 向系(部)提出申请,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学生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缓考:
(一)因病不能参加考试;
(二)因事已被准假离校,不能按时参加考试;
(三)受其他特殊事件影响不能参加考试。
学生符合上述缓考条件的,须填写《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 学校学生缓考申请表》,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签署 意见,学生所在系(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准许缓考的学生,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相 应课程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