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务管理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3-03-15  浏览: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落实学校教学中心地位,实现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加快特色鲜明、省内一流院校建设,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教学管理工作规程是进行教学管理的准则,是学校各级教学单位按规定程序进行教学管理的章程。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其他各项管理工作都要服务、服从于教学工作,为教学一线服务。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指挥、调节、监督和评价,在学校管理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实训)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第四条 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五条 教学管理要以唯物辩证法等科学方法论为指导,注意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避免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要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努力推动教学管理的现代化。

第二章  教学组织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教学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解决学校教学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与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与教学资源库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重大问题。教学工作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工作经验的教师和懂得教学工作、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校长担任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主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副主任。

第八条 建立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措施等。坚持教学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由分管校长主持、有关职能部门及教学单位领导参加的教学工作例会,听取各教学单位情况,并及时解决问题。学校每学期召开一次全校性教学工作会议,对教学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指导意见。

第九条 教学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全校的教学组织和宏观管理,负责提出学校教学工作要点,组织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检查监督培养方案的执行,组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协调全校教学工作的运行、组织全校性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负责教材、教学设施设备的计划管理等。各教学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学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系(部)是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单位,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教学、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本系(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和实施,指导课程标准和其他教学文件的编写;

(二)在学校统一部署下组织制订学科、专业、课程、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并具体实施。

(三)组织各教学环节的实施。编制各学年的教学实施计划、编制各学期的课程开设任务,下达任务书,编排专业课课表,组织讲评课、开展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估、教法研究、教学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负责主讲教师资格审查、任务安排、业务考核;

(五)主持本系(部)学生的学习和考核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批报学生学籍变更、评优以及入学和毕业教育工作;

(六)组织本系(部)学生参加实习、劳动、军训等其他学习和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系(部)教学辅助人员职责

(一)协助系(部)行政领导编制各种教学文件、具体实施各环节的教学工作(编制、录入、下达教学任务,编排课表、排考、试卷归档等),做好教学事务管理工作;

(二)参加组织教学检查、评优、教学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工作;

(三)负责教师教学进度、工作量统计报批工作;

(四)负责教师考勤登记工作;

(五)负责学生学业成绩的审核汇总、管理归档、学籍变更、毕业和学位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

(六)完成教务处和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各系部按学科、专业或课程设置教研室,作为教学组织和教学研究的基层单位,进行组织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质量管理及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活动。

第十三条 为加强对教学状况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学校设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下设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教学工作的专家担任。各教学单位也要成立二级教学督导组。

第三章 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

第十四条 学科是知识体系的科目和分支,专业是学业的门类,它对应于社会职业的领域。一个专业要求多种学科的综合,一个学科可在不同专业领域中应用;专业以学科为依托、为后盾;学科的发展又以专业为基础。所以,教学工作必须做到学科与专业并重。

第十五条 专业设置是社会需求与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紧密结合的纽带,是学校教学工作主动、灵活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在调整和设置专业时,要认真开展市场调研,准确把握市场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情况,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按照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的实际要求有针对性地灵活设置专业;同时,要将招生录取和就业状况作为专业设置及其结构调整的依据,对招生录取不景气、就业率低、不符合市场和社会需要的专业应予以撤销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主要包括学科定位(学科方向、发展层次)、学科队伍(学科带头人、学科梯队)、科学研究、学科基地、学科机构等。学科建设水平是一个学校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学科建设以专业为基础,既要为现有专业建设服务,又要有前瞻性,为专业发展与改革寻找理论依据,进行实践探索。

第十七条 开设新专业,事先应进行人才需求调查,论证可行性;准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标准;落实教师安排和教学条件,做好各项准备;填写申请表,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专业内涵建设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准确定位专业培养目标,积极探索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正确把握知识、能力、素质相融合的原则,突出职业技术能力的培养;坚持走工学结合的道路,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与实训基地建设、“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和新型教材建设;结合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建立专业评估制度,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深度挖掘专业特色,推进专业内涵建设。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明确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人才培养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不断根据社会行业需求和就业市场的变化,按照一定的程序,适时地进行调整和修订。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需变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有关系(部)提出变动计划,报经教务处批准,重大问题由分管副校长批准。变动计划必须在提交下学期的课程开设计划前提出。各系(部)应于学期结束前一个月通过教务管理系统落实本系(部)下学期教学任务,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程序为:

1、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广泛调查社会、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论证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等的科学性、可行性;

2、教务处经充分调研后,与有关部门商议,提出制(修)订培养方案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3、各系(部)根据学校的指导性意见和要求主持拟订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草案;

4、教务处对各系(部)拟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草案组织审核;

5、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分管副校长签字后颁发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培养方案中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专业要严格规定毕业必须修满的最低总学分数、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最低学分数,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不可相互替换。

第二十三条 各类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为:

(一)编制完备的学年教学执行计划和学期课程开设计划内的课程;

(二)确定好主讲教师;

(三)制订出合适的课程标准;

(四)选、编好适用的教材;

(五)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六)制订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性计划;

(七)制订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八)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学计划执行:

1、各系(部)根据培养方案于开学前一个月制定出下学期各专业各年级的教学计划,报教务处审核后执行。

2、各教学单位要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学期课程开设计划和教学任务书,并送教务处审定。在开学前一周将教学任务书下达到教师手中,教师签收后执行。

3、教学任务安排后,一般不能变动,特殊情况需中途变动,必须由相关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变动。

4、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的难易与进程特点在开课前一周内编制好教学(实践)进度计划表。教学(实践)进度计划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任课教师留用,另两份分别送相应的教研室和教学系(部)存档和备查。

第五章  课程建设与课程标准

第二十五条 课程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是教学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搞好学科专业建设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课程建设规划的内容:课程建设的总体目标;课程建设的近期规划,包括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习实训条件建设规划、教材建设规划、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规划等;为达到目标而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措施;需要系(部)和学校提供的条件(含经费)。课程建设的内容既包括课程的物质条件,也包括教师队伍、教学指导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课程依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并严格按照归口单位进行管理。课程所属单位负责课程建设、遴选任课教师、统计课时、编排课表、组织学业考试等。每门课程均配备学科带头人,负责对该课程的教学组织、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最新学术成果与相关学科的交叉和应用,制定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的长远规划与近期计划,并能够组织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 课程标准是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编制课程标准是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根本依据,凡列入培养方案中的各门课程,均应由系(部)指导相应的教研室制订出课程标准。

第二十九条 课程标准的基本内容包括课程性质与任务、课程目标与要求、课程结构与内容、课程实施与保障、授课进程与安排等。

第三十条 选用和编制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

1、课程标准由教研室组织编制。安排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或教师小组编写课程标准初稿,交教研室集体讨论定稿后,由系(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同意后实施。

2、覆盖面较宽的公共基础课(公共必修和公共选修)的课程标准,应考虑不同专业的特殊要求;公共基础课的课程标准,应满足开课系部的专业基本要求,主动征求有关系(部)的意见。

3、课程标准可参照教育部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根据学校制(修)订课程标准的指导性意见进行编写。

第三十一条 教师应让学生了解课程标准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基本内容,如确需修改,需经教研室研究,报系(部)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教研室应经常检查课程标准执行情况,各系(部)要把课程标准执行情况作为对教研室和任课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教学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学运行管理主要包括日常教学管理、课堂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教师工作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编制校历、下达教学任务、制定课程计划表、编排课表和安排考试等。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日常运行管理;系(部)负责本单位教学日常运行管理,应及时处理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故,并向教务处报告。

第三十四条 课堂教学的组织管理。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形式,课堂教学的组织与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最基本的管理活动。开课系(部)负责课堂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符合规定要求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对新开课或开新课教师进行审核、培训、试讲和资格认证。(2)督促教师自觉遵守《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规范开展教育教学。(3)督促教师严格执行课程标准。(4)组织教师研究教学方法,交流教学经验,开展教学观摩和教学质量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组织管理。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教学环节,主要包括校内实训、校外实习(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社会实践等。列入培养方案的实践教学属于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要严格按照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大纲)、《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实践教学。

第三十六条 教师工作管理。一方面,依据《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明确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资格和职责、教学纪律、各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等,保证各个教学环节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依据《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做好每学年(或每学期)教师工作量的考核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教学兼职(如导师、班主任)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七条 教学资源管理。学校要做好教学设施(教室、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图书馆、体育运动场馆等)、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合理配置、规划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教学需要。

第三十八条 教学档案管理。教学档案一般包括教学文件、教务档案、教师教学档案、学生学业档案等。教学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按年度编目造册、归档、分类管理。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中心和各教学单位等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教学档案管理机制,确定各类教学档案内容、保存范围和时限,明确有关人员职责,确保教学档案的真实、完整。积极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建立档案查阅制度,充分发挥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七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树立正确的教学质量观。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永恒的主题,搞好教学质量管理,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四十条 以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环节质量标准为依据,构建校、系(部)二级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做好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第四十一条 健全教学质量评估制度。重点做好一个认证(专业认证)、两类评估(办学评估、专业评估)、三种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学生学业评价、教学管理评价)。

第四十二条 建立教师和管理人员工作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与晋职、津贴分配等挂钩。

第四十三条 建立教学奖励制度。学校建立教学名师奖、教学优秀奖、教学成果奖、教学管理优秀奖等奖励制度。通过优秀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研室、优秀教学创新团队的评选,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和团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建立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具体按《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四十五条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教学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它们是保证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第四十六条 教材建设。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加强项目式、任务式、工作手册式新型融媒体教材建设。各门课程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选用教材,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省部级获奖教材和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有计划地组织编写能反映学校办学特色、专业特色、课程建设成就和教学改革成果的校本教材。做好教材征订、采购与发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教材选用、编写评价制度,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备条件,也是形成办学特色的关键。学校、各教学单位要依据所设专业的实际需要全面规划,逐步实施。校内实训室建设要紧密结合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注重资源的优化配置、共享和利用率,防止各专业自成体系。校内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要尽可能与一线岗位对接,形成真实或仿真的职业环境。要特别重视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按照互惠互利原则,尽可能争取与专业对口的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形成产教融合、产学合作机制。鼓励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开放、联合、共建、专管共用的机制体制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做好教学设施的规划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购置教学设备、实验器材等,不断完善教学条件。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使用的验收与评估制度,全面加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通过管理创新,加强实践教学过程监控,保障实践教学效果,促进实践教学质量持续提高。

第四十八条 教风学风建设。坚持重在教育,建管结合,以建为主,学校与各部门齐抓共管,师生全员参与的原则,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加强教师的治学作风和学生的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纪律等方面的学习作风建设,形成良好的教风和学风。要特别重视考风考纪建设,通过严肃教育和严格管理,坚决制止考试违纪行为。

第四十九条 教学队伍建设。学校及各教学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教学队伍建设规划与措施。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加大师资培养力度,针对不同岗位教师需要,以多种形式进行师资培训;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大力引进和选聘高学历、高层次以及新专业急需的人才,不断充实教师队伍,尤其是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发挥学术造诣深、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青年教师。建立一支具有创新创业意识、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教学科研结合的师资队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有计划地安排教学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在职学习和考察交流,建立一支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教学规律、精通管理业务、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教学管理干部队伍,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五十条 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要制订并完备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进程计划、教学日历、课程表、学期教学总结等。要建设必要的工作制度,包括成绩考核管理、实训室管理、排课与调课、教学档案保管等制度以及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

第九章 教学研究

第五十一条 教学研究是学校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教学研究包括对教学规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方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应重视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研究。

第五十二条 学校要重视和加强教学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大胆进行教学改革试验。学校设立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并推荐重点项目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课题。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定期开展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对优秀教学成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专科教学工作,其它方面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教务处负责解释。

Copyright ©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