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3-05-16  浏览: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教学质量管理,客观评价教师教学质量,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校教学质量考核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冀教人〔2016〕39号)及《河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职高专院校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第二条 通过全面客观的教学质量考核,对教师教学质量给予合理客观的评价,激励广大教师认真做好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方法研究,在全体教师中形成敬业爱岗、教书育人的良好风气,同时为教师职称评聘及年度考核等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承担教学任务的全体教师包括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外聘兼职教师等。从事行政管理的兼课人员在相应教学系部进行考核。

第四条 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末进行一次评价打分,每学年进行一次综合性评价,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以部为单位依据评价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共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次。两个学期的平均分数作为学年教学质量考核综合得分。学年综合得分60分及以上者认定为教学质量考核合格;低于60分者认定为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被考核人员的前20%(不包括外聘教师)认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教学质量考核包括教学常规、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学成果三部分内容。其中教学常规占40%;课堂教学效果占60%;教学成果为加分项,20分封顶。

第七条 教学常规包括教学文档资料、教学工作量和学校、系部工作安排等,满分40分。 教学计划(0.5分)、进度(0.5分)、总结(0.5分)、教案(2分)、课件(2分)、作业(2分)、试卷(1分)、成绩单(0.5分)、试卷分析(1分),文档资料齐全记10分。每学期完成标准教学工作量记20分。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为每周14课时(含教案);聘任教师职称系列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标准工作量为每周4课时(含教案);聘任教师职称系列兼职行政管理人员标准工作量为每周8课时(含教案);积极主动承担学校、系部安排的与教学相关的工作,如考务(监考、阅卷、成绩登统,2分)、听评课6节(2分)、公开课或观摩课(1分)、教研活动(2分)、课外活动(1分)、下园(小学)实践(1分)、其他活动(1分)等记10分。

第八条 课堂教学效果包括学生评教、同行评教、管理评教三部分内容,满分60分。其中学生评教50分;同行评教5分;管理人员评教5分。学生评教由教师全部授课班级学生打分(评价标准详见附件一)。同行评教由教师所在教研室成员相互评价。管理评教由教师所在系部负责人进行打分。同行评价和管理评价重点从师德师风、工作纪律、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和协作精神五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九条 教学成果包括论文、课题(项目)、指导学生获奖、教学比赛获奖、教学成果奖、在线精品课程建设等。所有教学成果均须提供真实佐证材料(表彰文件、证书等)且仅在成果取得的学期内记分。

第十条 一般期刊(论文集除外)必须是公开发行有正规刊号的期刊,每篇第一作者记2分,其他作者记1分;核心期刊及以上每篇第一作者记5分,其他作者记2.5分。

第十一条 校级课题(已结题)主持人记2分,其他参与人员记1分,市级、省级课题逐级翻倍。国家级课题主持人记20分,其他参与人员记10分。所有课题必须是通过学校申报并且课题研究成果属于我校的课题。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记分为规划课题的一半。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计划外自选课题(不含省社科规划办确认课题)不予认定。

第十二条 辅导学生参加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或学科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的,市级团体一等奖指导教师记4分,二等奖记2分,三等奖记1分;省级、国家级逐级翻倍。若由学校委派教师指导学生个人代表我校参加市级、省级等比赛的,可以参照此条标准80%计算。加分分值按指导教师辅导次数和贡献大小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按上述标准执行,第二等级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第三等级按上述标准的25%执行,各教学系部给出具体等级的认定。协会、学会组织的比赛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获学校组织的教师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记2分,二等奖记1分,三等奖记0.5分。市级、省级、国家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比赛或其它教师大赛奖励逐级翻倍。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教学成果三等奖的,主持人记1分,其他人员记0.5分;二等奖、一等奖逐级翻倍;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的,主持人记4分,其他人员记2分,二等奖、一等奖逐级翻倍。获得国家级奖励,主持人记20分,其他成员记10分。

第十五条 立项校级教学创新团队建设,负责人记2分,其他成员记1分;立项市级、省级、国家级教学创新团队建设记分逐级翻倍。仅限于批准立项的学期内加分。

第十六条 成功申报校级精品在线课程,负责人记4分,其他成员记2分;成功申报省级精品在线课程记分翻倍;成功申报国家级精品在线课程,负责人记20分,其他成员记10分。

第十七条 主参编正式出版教材(教材第一主编为我校教师),主编记2分,副主编记1分;主参编省规划教材(教材第一主编为我校教师),主编记5分,副主编记2.5分;主参编国家规划教材(教材第一主编为我校教师),主编记10分,副主编记5分。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成立学校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以及各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十九条 各系部成立以行政负责同志为组长的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主任、教学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及骨干教师代表组成,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基本流程:教务处发布教学质量考核通知;教务处、科研处提供相关教学成果认定材料。各系部按照《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具体实施,确定考核优秀人员名单,并公示;教务处汇总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通过,校内公示一周;党政办公室印发红头文件,颁发荣誉证书;考核优秀人员基本信息在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不予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本人可在考核结果公示期间向系部考核领导组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因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受到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参加优秀认定。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将认定为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上一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教师,不得申报省、市、校先进个人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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