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2-03-10  浏览: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的教学环境,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防止和杜绝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事故,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由于过失或者过错,影响正常教学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或事件。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三类,分别为课堂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分别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二章 教学事故及认定

第四条 课堂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特殊客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影响正常教学5-15分钟以内。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调课、停课的;或者按照规定调课、停课,没有及时告知学生的。

3、上课无教案、课件等教学资源,影响正常教学。

4、未按规定数量布置或批改作业,数量不足规定标准的1/2。

5、未按规定要求对学生进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指导。

6、擅自离开教学场所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使教学中断,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7、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

8、学生在上课期间出现交谈、睡觉、玩手机、吃东西等行为,教师不加以制止的。

9、言语、行为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

10、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无特殊客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影响正常教学15分钟以上。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缺课或请他人代课。

3、未按规定数量布置或批改作业,数量不足规定标准的1/3,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4、擅自变更或严重偏离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擅自变更教学进度、实习实践计划安排。

5、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或学生(1-2名)人身伤害事故。

6、擅自使用或向学生强行推销甚至强迫学生购买教学计划之外的教材和其他物品,造成严重影响。

7、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而影响正常教学。

8、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或实行体罚、变相体罚。

9、出现三分之一以上学生在上课期间睡觉、玩手机、吃东西、打闹等严重影响教学秩序行为,教师未加以制止的。

10、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学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出现多名学生伤害事故甚至出现伤亡事件。

3、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第五条  课程考核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命题、制定评分标准。

2、拟定考试试题不严密,影响学生答题。

3、未按时评定学生成绩或进行试卷分析。

4、误判、漏判致使个别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5、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

6、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

2、试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受影响。

3、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擅离考场达15分钟以上。

4、未经批准,监考人员擅自指定他人代替监考。

5、未按监考守则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发现作弊隐瞒不报。

7、考试结束后,未准确清点试卷,造成学生答卷遗漏。

8、未及时更正错登、漏登成绩或开学一周内仍未登录考试成绩。

9、擅自更改成绩评定标准,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自提高、压低学生成绩。

10、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为学生提供试题答案。

2、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

3、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放任学生考试作弊,考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被认定为无效。

4、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5、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6、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致使教学延误5-15分钟以内。

2、擅自更改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的使用用途而影响正常教学。

3、未及时订购、分发教学用品,影响正常教学。

4、因审核管理不严,造成教师工作量虚报、瞒报等不良影响。

5、教学管理人员对发生的各类教学事故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

6、教室多媒体、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后勤保障部门未及时维修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进程5-15分钟以内。

7、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未按时做好教学准备,致使教学延误15分钟以上。

2、未把上课、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到相关教师、学生,造成上课、考试延误。

3、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考试延误。

4、擅自调整或变更专业教学计划,严重影响教学安排。

5、未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在正常上课期间擅自安排学生从事其他活动。

6、私自占用教室进行商业活动。

7、教室多媒体、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后因后勤保障部门未及时维修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进程15分钟以上。

8、未按要求对试卷进行形式审核,致使试卷不规范或试卷印数不准确;因试卷漏印、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9、教学档案管理混乱、缺失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10、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未把上课、考试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到相关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

2、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造成恶劣影响。

3、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4、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填写《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组成事故认定小组,认真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领导组审定后送达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7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部门汇报情况,各部门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主管部门,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故意拖延不报者,按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在教学系部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年度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的发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受处分期间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资格;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年度考核奖励绩效工资的发放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出现2次(含)以上教学事故的人员,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一个学期内发生多起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部门,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纪律或国家法律的教学事故,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校各类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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