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2-04-12  浏览: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调课、停课、代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课堂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计划,稳步提升教学质量,创建优良的教风、学风,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课程表是学校学期教学安排的执行文件。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课程表规定的教学时间、教学地点和授课教师。课程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允许调、停、代课。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课程表教学安排的,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调课、停课或者代课手续,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

第二章 调课、停课、代课及其适用范围

第三条 调课是指为同一班级讲授不同课程的两位教师对调授课时间的调整行为。当教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授课时,可以与同一班级授课的其他教师协商对调授课时间,另一位教师同意后,可以履行调课申请手续。

第四条 停课是指教师不能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授课,在课余时间安排补课的调整行为。当教师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授课,又无法实施调课的,可以履行停课申请手续。

第五条 代课是指教师不能按照课程表规定的时间授课达两周(含)以上,或者无法在教学周内完成补课的,应由教学系部安排其他教师完成授课任务。申请代课的教师必须到组织人事处履行请假手续,教学系部根据请假时间安排代课事宜。

第六条 调、停、代课适用范围:

(1)因病。须持医院出具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2)因公。须持会议通知或有关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3)进修。须出具学校、系部派出单位的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4)因私。教师因私事,原则上不得调、停课。如确实有特殊原因者,须写明具体原因后办理相关手续。

(5)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特殊原因。

第三章 调课、停课、代课办理注意事项

第七条 任课教师不能按时授课的,应提前向系部负责人请假,并填写《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调、停、代课申请表》,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调、停课申请手续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代课申请由任课教师在代课实施前5个工作日提出,教学单位给出代课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因突发事件,无法事先办理调、停课手续的,应及时向系部负责人报告,系部及时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事后本人应及时补办调、停课手续。没有事前报告的,事后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调、停、代课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报教务处备案,一份由教学系部存档,一份由教师本人留存。

第十条 调、停课申请批准后,教学系部应尽快通知到学生,并做好相应的安排,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一条 申请停课者应按计划组织补课,补课计划由授课教师在申请停课时提出,经教学系部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学生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补课。教学系部要根据补课安排对教学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未经教学系部批准,擅自调、停、代课的教师将依据《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各处室、系部组织的集体活动,如涉及调、停课时,必须事先上报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否则不得安排。

第十四条 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调、停课安排统一由教务处提出安排方案,报教学主管校长批准,并通知教学系部执行。

第十五条 各系部应严格控制任课教师的调、停课、代课次数,原则上每学期每门课因私调停课、代课课时数不得超过总学时5 %,各系部每学期调、代课的总课时数不超过总课时数 20%超过规定调课、停课、代课次数者,取消相关教学奖励的评选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系部在教学质量考核中可根据调课、停课、代情况相应赋分。

第十七条 各系部应做好教师调课、停课代课班级的教学控工作,确保教师按计划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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