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邯幼专政〔2024〕6号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接收外校实习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展校外实习生来我校岗位实习工作,保障 实习工作质量,促进我校教学工作正常开展,根据教育部、财政 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校外实习生”是指邯郸幼儿师范高等 专科学校之外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岗位实习生或者毕业以后从事 教学工作未满一年没有成为学校外聘教师者。
第三条 实习生所在院校(或毕业院校)必须是经教育主管 部门核准,具备正规办学资质,并具有良好教学效果和社会声誉的高等院校,暂不接受社会办学的实习生。
第四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派出院校、学生以及我校三 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 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的有关条款;
第五条 毕业以后从事教学工作未满一年没有成为学校外聘 教师者来我校参加岗位实习前,需本人与我校双方以有关部门发 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 议中的有关条款。
第六条 校外实习生来我校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校纪校规和我校安全管理规定。对违纪违法、违反职业道 德造成不良后果者,我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 育、责令待岗直至取消实习资格。
第七条 实习生来我校实习期间,须由实习生所属学校或实 习生本人缴纳安全责任险。实习指导教师须做好每一名实习生的 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二章各参与方职责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负责实习生的接待与安排。负责实 习生在系部间的分配。负责实习生的实习鉴定。负责实习生补贴 发放以及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教学系部负责实习生的指导与管理。包括安排实 习指导教师、实习期间的考勤管理、实习生的考评、实习生工作 量统计等。
第十条 派出单位的实习指导教师和我校系部指导教师应当 共同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加强其思想 政治、道德法纪、心理健康以及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第十一条 实习生应当遵守派出学校的实习要求和我校的规 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 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 原则上不许请假,如必须请假,须向系部主任和本校带队教师实 行双向请假制度,累计半天不请假者,视为自动脱离实习岗位,不再给予实习安排。
第三章实习待遇
第十二条 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接收学生岗 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 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
第十二条 实习生享受每月300元实习津贴,同时根据学历 享受相应课时补贴。具体标准为:本科生25元/课时;硕士研究 生35元/课时。
第十三条 学校为实习生提供免费住宿,住宿由学校根据实 际情况作出安排,实习生的用餐享受和学校外聘教师同样的待遇。
第十四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安排出差,若确因 工作需要出差者,参照本校教职工出差待遇对待。
第十五条 学校为实习生配备的工作、生活用品。实习结束后,由学校派专人查收,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或上级政策变动涉及事项,按上级有关 文件和政策执行。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 0 2 4 年 3 月 2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