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骨干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  时间:2023-05-31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骨干教师是指在一定范围的教师群体中,师德修养,职业素质相对优异,有一定知名度、被大家公认的、具有较为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学校的实际教育教学活动中承担了较重的工作量,对教育研究方面有一定兴趣和较为突出的能力,取得过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对一般教师具有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能够支撑学科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优秀教师代表。

第二条 为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骨干教师队伍,示范引领广大教师实现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骨干教师选拔坚持“德才兼备、公正公平、择优遴选”“重点培养、动态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专业带头人自动被认定为骨干教师。在同等条件下,教研室主任优先。

第四条 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的承担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均在遴选范围。重点专业(学生规模在1000人及以上)选拔骨干教师不超过3名;普通专业选拔骨干教师1-2名;公共教学部、思政部每个教研室选拔骨干教师不超过1名。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素质,德才兼备,治学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扎实而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专业某些领域具有较深入的研究。

(三)掌握现代教育理念,具有较强的改革意识和创新能力,在某些学科领域有着一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四)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冲锋在前,勇挑重担,近三年均满工作量且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五)在学生评教和同行教师听评课中有较高的好评率。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被大家所公认,有着一定的知名度。

(六)工作中能与他人团结协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领导能力。

(七)一般应具有企业实践经历、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八)参与了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参与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九)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专业课教师应能主讲两门及以上专业课程,其中至少1门为专业核心课;专业课教师应有相关专业的企业工作经历或较强的实践能力,原则上需具备“双师”资格。公共基础课教师主讲1门及以上必修课。

业绩成果条件

在业绩成果方面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二: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主持过市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

(三)获得过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四)参加校级以上教师教学能力比赛并获奖;

(五)指导学生参赛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六)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七)担任精品在线开放课程主讲人;

(八)主编与专业相关的正式出版的教材1部;

(九)教学案例获得市级以上奖励;

(十)在专业建设中作出过突出贡献。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骨干教师的遴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报。申请人对照骨干教师的遴选条件,填写《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骨干教师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系部初评。各教学系部根据骨干教师的遴选条件,对申请人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初步评定。在认真审阅本人材料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推荐名单,并报送推荐材料。

(三)组织评选。由教务处牵头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评审,结合教师综合表现,确定骨干教师名单。

(四)网上公示。在学校官网上公示评选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五)审定行文。公示无异议者,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正式行文确认骨干教师名单。

第四章  骨干教师的管理

第八条 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 骨干一经遴选确定,需要与系部负责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责任人在聘期内应完成的目标任务及每学年度必须完成的基本任务。

第十条 骨干教师职责:

(一)协助专业带头人做好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积极参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的制定与修订;

(三)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并发挥骨干作用;

(四)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并发挥示范作用;

(五)积极参加各种教学能力比赛;

(六)积极开展课程建设;

(七)积极培育教学成果;

(八)积极开展教学实践活动;

(九)积极投身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十)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助力青年教师成长;

(十一)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工作;

(十二)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比赛;

第十一条 骨干教师待遇

(一)校级骨干教师为申报省、市、国家骨干教师的必备条件。

(二)同等条件下,评优评先优先考虑骨干教师。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送骨干教师参加国内进修、公派出国、访问学者、学术考察和参加学术活动等;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骨干教师教科研立项等。

第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骨干教师资格:

(一)在聘期内,工作未取得明显成效;

(二)教学质量考核、师德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在工作中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方面被一票否决的;

(五)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警告及其以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第十三条 在聘期内,调离学校、退休或因身体原因不能担任的,其专业带头人自动取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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