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文件
邯幼专政〔2024〕36号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营造良好的教学环 境,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学和教学管理行为, 防止和杜绝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各种事故,根据我校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 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或其他为教学服务的工作人员由于过失或者 过错,影响正常教学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甚至造成一定程度的 人身伤害或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或事件。因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影响教学秩序、教学进程的,不认定为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类别分为课堂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 和教学管理事故三类,按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 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
第二章教学事故及认定
第四条 课堂教学事故
(一) 一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无特殊客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影响正常教学 5-15分钟以内。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变更上课时间或地点。
3.上课无教案,影响正常教学。
4.擅自离开教学场所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使教学中断, 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未按规定要求对学生进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
6.上课期间拨打、接听电话。
7.行为举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响。
8.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无特殊客观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影响正常教学 15分钟以上。
2.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停课、缺课或请他人 代课。
3.擅自变更或严重偏离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或擅自变 更教学进度、实习实践计划安排。
4.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 学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5000元以内)或学生(1-2名)人身伤 害事故。
5.擅自使用或向学生强行推销甚至强迫学生购买教学计划 之外的教材和其他物品,造成严重影响。
6.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教学仪器设备损坏而影响正常教学。
7.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歧视性、侮辱性语言,或实行体 罚、变相体罚。
8.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 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未按规定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或擅离职守,在教 学过程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或1至多名学生严 重伤亡事故。
3.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第五条 课程考核事故
( 一) 一 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拟定考试试题不严密,影响学生答题。
2.未按时评定学生成绩或进行试卷分析。
3.误判、漏判致使个别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4.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
5.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
2.试题有严重错误致使考试受到影响。
3.监考人员迟到、早退或擅离考场达15分钟以上。
4.未经批准,监考人员擅自指定他人代替监考。
5.未按监考守则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 发现作弊隐瞒不报。
6.考试结束后,未准确清点试卷,造成学生答卷遗漏。
7.未及时更正错登、漏登成绩或开学一周内仍未登录考试成 绩。
8.擅自更改成绩评定标准,致使学生成绩出现严重差错或擅 自提高、压低学生成绩。
9.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为学生提供试题答案。
2.监考人员协同学生考试违规,造成恶劣影响。
3.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放任学生考试作弊,考场秩序 严重混乱,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被认定为无效。
4.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5.故意更改、伪造学生成绩。
6.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管理事故
( 一) 一 般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1.擅自更改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的使用用途而影响正常教学。
2.未及时订购、分发教学用品,影响正常教学。
3.因审核管理不严,造成教师工作量虚报、瞒报等不良影响。
4.教学管理人员对发生的各类教学事故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
5.教室多媒体、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 后因后勤保障部门未及时维修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 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正常教学。
6.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1.未把上课、考试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到相关教师、学生, 造成上课、考试延误。
2.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考试延误。
3.擅自调整或变更专业教学计划,严重影响教学安排。
4.未经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在正常上课期间擅自安排学生从 事其他活动。
5.私自占用教室进行商业活动。
6.教室多媒体、灯具、黑板等基本教学保障设施损坏,报修 后因后勤保障部门未及时维修或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 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活动中断,影响教学进程15分 钟以上。
7.未按要求对试卷进行形式审核,致使试卷不规范或试卷印 数不准确;因试卷漏印、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影响考试正常 进行。
8.错发学生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9.教学档案管理混乱、缺失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10.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三)重大教学事故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教学事故:
1.未把上课、考试时间地点及时通知到相关教师或学生,造成停课、停考。
2.出具严重违背事实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造成恶劣影响。
3.遗失或损毁试卷,影响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严重后果。
4.程度相当的其他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为加强对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的领导,学 校成立“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 导小组”,下设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 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一经发现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 填写《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 如实说明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组成事故 认定小组,认真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 处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报领导组审定后 送达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九条 事故责任人对认定及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接到 《邯郸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7日 内,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工作领导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 视为无异议。
第十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应及时主 动向所在部门汇报情况,各部门也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学校主管部门,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 任人。故意隐瞒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故意拖延不报者,按 同类同级教学事故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系部通报批评, 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二条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并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职务晋升、职称评聘 等资格;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及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受处分期间取 消事故责任人当年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资格;不得聘用到高于 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出现2次(含)以上教学事故的人员, 予以从重处理。
第十五条 对在一个学期内发生多起严重或重大教学事故的 部门,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党政 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纪律或国家法律的教学事故,由 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凡因教学事故造成公共 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